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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遭性侵应由女律师提供法援

1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说,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治化水平要求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利于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对于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法律援助范围,曹建明说,除涉罪未成年人外,建议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司法机关通知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即在草案第20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3款、第4款。“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一般应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曹建明进一步解释,一是刑事案件往往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心理带来很大伤害,需要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基于双向保护的原则,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对未成年被害人也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性侵害案件涉及身体检查、未成年人隐私等问题,由女性律师提供援助更为适宜;四是现阶段我国已具备对这类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据此建议,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草案第34条第1款规定了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具体情形,曹建明建议,以分项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同时,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曹建明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4条第1款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作了专门规定。对未成年人申请抚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以及申诉、申请再审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检法司部门也应当给予帮助,建议列入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草案第45条对培训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的选任与管理。”张伯军委员说,建议将第45条修改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人员的遴选、认证、管理,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为向未成年人、妇女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设置专门的资质培训课程,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张伯军进一步解释,法律援助人员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的实效,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管理,同时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性,加强业务培训,以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其中在向未成年人、妇女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时,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

“法律援助应该是全面的。”矫勇委员说,我们国家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所以法律援助不能停留在有没有的层面,而是要上升到好不好的层面,解决弱势群体享有法律权利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矫勇说,法律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到了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目前条文中涉及的民事权利只是第22条。矫勇建议,在法律援助的条文设置上,涉及民事权益时能和民法典进一步紧密结合。实践当中,群众对行政法律援助的需求还是很多的。建议增加行政法律援助的具体条款。

高友东委员说,中办、国办已经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明确,应当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建议第22条增加一项,“因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诉讼的,未成年人请求确认损害赔偿的”。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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