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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李建国作说明时指出: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草案明确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草案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李建国: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草案还明确了公开募捐的方式及要求。

  李建国: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关于网络募捐,草案规定,

  李建国: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草案对慈善信托作出专章规定,并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

  关于慈善财产,草案规定,

  李建国: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草案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针对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草案专门规定,

  李建国: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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